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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主貨號] U102263207
[代售商品編號] 104099300139
[ISBN-13碼] 9789862957431
[ISBN] 9862957433
[作者]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18/09
[內容簡介] (出版商制式文字, 不論標題或內容簡介是否有標示, 請都以『沒有附件、沒有贈品』為參考。)
本書特色
本書以當代德國刑法理論為基礎,重新詮釋我國刑法各罪規定與相關學說實務見解,並援用大量精彩實例辯證概念差異與各罪適用關係,每一個罪名都先切入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再就不法構成要件個別要素作細緻的論述,以進行合目的體系的價值論證,相信能為讀者帶來更好的學習效果與思考樂趣。
本書不但適合當配合上課學習與準備考試的教材,對於實務工作者或想要深入研究人格犯罪議題的人士來說,本書亦能發揮適當的指引功能。要特別推薦的是,醫療刑法的核心內容就在人格法益犯罪,本書對此有相當深入的討論。
本書是針對人格法益的第二冊,筆者將盡可能地早日出版公共法益的第三冊。
作者簡介
許澤天
臺灣宜蘭人
現職: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比較法學組學士
序言
今年司法界的盛事,莫過於喧嚷數月之久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偶爾瀏覽相關新聞,常讓心情起伏許久,耽誤不少寶貴的寫作時光。以一個法學教育者的眼光來看,這場會議漏未討論的重要主題,就是作為改革基礎的知識。與我國法學習的對象德國相比,我國學界對諸多法律問題的述理明顯不足且常見凌亂,法律教學缺乏一定的章法,幾由各個授課老師自行其是;國家考試選拔人才標準不夠客觀;面臨層出不窮的個案,實務經常只能套用往例處理,或者見招拆招,難依法律價值進行合乎目的體系的論證,以致無法達到應有的法律適用可預測程度。不只實務與法學教育必須進行知識反省,作為司法品質源頭的立法,亦與法學知識密切相關,兩者間有著共榮共枯的關係。這部1935年在中國大陸公布的刑法,推測係由當時的國內法學鴻儒與國外顧問合作完成,縱有些許瑕疵,尚還呈現一定專家立法的水準,奠定往後刑法釋義學的發展基礎。其後在當局假藉各種動員戡亂名義主導下產生的「特別刑法」,罪刑失衡,概念體系混亂,成為學界在教學與研究的棄兒,勉強產生的實務解釋,亦是治絲益棼。近二十年來制定的與本書有關條文,如遺棄罪不罰事由(§294-1)、肇事逃逸罪(§185-4)、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等等條文,雖有呼應當代社會需求,卻有不少思慮欠周之處,以致出現不少無解難題。
為求豐富法律教學與研究素材,並供實務辦案參考,筆者在今年二月財產法益篇問世後,不敢稍加懈怠,全力撰寫已投入多時的本書,以盡法學教育者的司改責任。但因學植未深,縱已耗盡心神,亦只能暫先完成人格法益篇,內容極具挑戰的公共法益篇,就留待第三冊處理,以讓緊繃的研究生活稍獲喘息,並避免倉促成章的瑕疵。事實上,人格法益犯罪已是刑法學習的重心,諸多議題(如安樂死、墮胎、醫療說明義務、隱私權、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早已成為民法與公法共同關切的對象,再經筆者詳細討論敘述,內容已足夠單獨發行。
本書的出版,衷心地感謝康士坦茨大學Andreas Popp教授的協助,使筆者得以在暑假中靜心地完成相關工作。成大法律所學生翁英琇、陳家誼、鄭惟容與張櫻馨醫師的校對與閱讀意見,新學林出版社李啟琳先生協助編排出版,同在康士坦茨作客的柯格鐘教授的鼓勵,妻子與岳母對幼子的照顧,無一不是本書完成的重要幫助,在此一併致謝。回想自己求學過程,黃常仁老師多年前在東吳大學課堂的教導,促使筆者走向研究刑法的路;前年逕自參加老師在高雄大學的最後一堂課,眼見其專注的授課神情與充分準備,未提一句課外話語,數十年如一日的教學態度,更讓已為老師的筆者敬佩不已,引為典範。
書稿初成,謬誤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讀者在閱讀之際,不吝提供相關批評與指教,以讓本書有成長的契機。
許澤天
2017年9月於德國康士坦茨
目錄
第一章殺人與墮胎/1
第一節普通殺人罪4
第二節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罪17
第三節教唆或幫助自殺罪42
第四節過失致死罪61
第五節墮胎罪68
第二章遺棄與肇事逃逸/81
第一節遺棄罪83
第二節肇事逃逸罪101
第三章傷害身體/115
第一節普通傷害罪117
第二節傷害致死罪139
第三節重傷罪144
第四節聚眾鬥毆罪155
第五節傳染花柳病罪164
第四章妨害自由與性自主/169
第一節強制罪171
第二節私行拘禁罪194
第三節恐嚇個人罪206
第四節侵入住居罪213
第五節非法搜索罪224
第六節強制性交或猥褻罪227
第五章妨害名譽與信用/247
第一節公然侮辱罪249
第二節誹謗罪263
第三節妨害信用罪278
第六章妨害秘密/281
第一節妨害文件秘密罪283
第二節入侵電腦罪290
第三節窺視竊聽竊錄罪296
第四節洩漏業務上秘密罪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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