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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主貨號] U102380821
[ISBN-13碼] 9789869954372
[ISBN] 9869954375
[作者] 楊葉承, 宋秀玲, 楊智宇
[出版社] 新陸書局
[出版日期] 110-03
[內容簡介] (出版商制式文字, 不論標題或內容簡介是否有標示, 請都以『沒有附件、沒有贈品』為參考。)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三讀通過《所得基 本稅額條例第 12、18 條修正草案》,預計將從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將個人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並於民國 111 年 5 月報稅時就必須計算繳納的相關法規做修正,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配合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使適用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免 稅額規定之受扶養親屬成年與否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對於所得稅與遺產及贈 與稅法所定「未滿二十歲」及「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未成年」及「已成年」。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在 13 版一併在實務探討的欄位做了詳細介紹與例釋。
此外 13 版之前加入台財稅字第 10904516510 號令,闡述有關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 60 歲直系尊親屬所稱「無謀生能力」之定義,稍微有放寬適 用條件。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有關繼承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 (例如貸款),未來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係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俾符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而有關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之修法,新增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也納入擔保品之範圍,同時修正109年度納保法基本生活費與例題。
本次改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課後練習也更新到 109 年度,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作者簡介
楊葉承
現職: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學歷: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博士。
經歷:東吳大學會計系副教授、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稅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中原大學會計系專任副教授、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宋秀玲
現職:財政部臺北區國稅局長
學歷: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哈佛大學國際租稅班畢業、倫敦政經學院研究。
經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長、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組組長、財政部賦改會、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賦稅署國際租稅科科長、行政院第四組參議、從事營所稅、國際租稅等業務十多年,曾參與信託稅制與兩稅合一制度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劃與建立。
楊智宇
學歷:台北大學財政系學士、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稅務組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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